税总[2019]31号公告读后感
2019年0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31号公告《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8日挂官网),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予以明确。
31号公告有什么新意呢?
变啦!----某些征管问题口径有变化。
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注明旅客个人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很明显,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实际抵扣人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不可能是自然人(税收概念上的其他个人)。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为旅客个人信息的,属于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不一致,根据31号公告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需要关注这个变化。
二、静待保险合同条款大变!
31号公告规定:财险合同中,条款中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以“实物赔付方式”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修理劳务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以“现金赔付方式”承保的,保险公司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修理劳务提供方,修理劳务提供方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发票应开具给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公司购买的服务,保险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某企业为其名下车辆投保车损险,保险期内发生车损事故,定损11300元。企业在某汽修厂维修,修理费支出11300元。
如保险公司与该企业的车险合同中约定赔付方式为“实物赔付方式”,则彼此关系如下:
保险公司委托该汽修厂按保险合同约定将该企业的车辆进行维修,恢复其功能及外观,履行保险约定。汽修厂提供的服务是保险公司购买,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汽修厂相应的修理劳务费用,汽修厂开具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列支保险成本。彼此会计分录如下:
1、保险公司:
借:赔付支出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汽修厂 11300
2、汽修厂: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3、企业:
企业无需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如保险公司与该企业的车险合同中约定赔付方式为“现金赔付方式”,则彼此关系如下:
保险公司根据定损结果,应该支付给该企业保险费11300元;该企业与汽修厂达成维修协议,汽修厂为该企业进行了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代企业支付了维修费。这种情况下,汽修厂提供的服务是被保险人购买的,汽修厂开具发票给企业,企业据此列支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保险公司:
1.1、应支付企业保险赔偿费
借:赔付支出 11300
贷:应付账款企业 11300
1.2、代企业支付保险费
借:应付账款企业 1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保险公司不索取任何发票,不抵扣进项税额。
2、汽修厂:
2.1、为企业提供维修服务
借:应收账款企业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2.2、收到保险公司代付维修费用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应收账款企业 11300
汽修厂将维修发票开给了企业,而不是保险公司。
3、企业
3.1、应收保险公司赔付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1300
贷:营业外收入保险赔付 11300
3.2、委托汽修厂维修
借:管理费用车辆维修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其他应付款维修厂 11300
3.3、保险公司代企业支付维修费
借:其他应付款维修厂 113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1300
被保险人没有支付任何资金,但取得了一张11300元的维修发票并可以据此列支成本费用并抵扣增值税。
预计随着31号公告的出台,新的财险合同将以“实物赔付方式”约定赔付条款为主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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