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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取消“零申报” , 执行“无税不申报”

发布日期:2019-8-27    浏览次数:3114

 


​通知

取消“零申报”

执行“无税不申报”

 

   

    纳税申报是每个企业都要做的工作,不管你公司有没有收入都需要如实记账报税,但是很多企业经常遇到当期纳税申报 “零申报”的情形,由于办税人员对“零申报”理解以及操作的认识不够,给企业带来风险。现在新的政策来了,海口市打响了“无税不申报”第一枪。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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