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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关于加强二级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3/7    浏览次数:834

 建市函202413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六项工作机制》(建稽〔2023〕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加强二级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频繁注册情形的核查

对于一年内重新注册4次及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实行先查后审,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一年内”指距申请人发起注册前一年,如最新发起注册时间是2024年3月15日,则“一年内”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

申请人应和聘用单位代表人一同携带相关材料,至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进行核查。

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近一年内的缴纳社保证明(包括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证明);

4.聘用单位代表人身份证;

5.聘用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字或签章);

6.聘用单位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如发现申请人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聘用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将登记至异常监管名录。对于列入异常监管名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列为省厅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等情形,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均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证书使用时限的标注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右上角增加使用时限的标注。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 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不足 180 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 65 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2024年8月31日之前新旧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4年9月1日起,旧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失效。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以上规定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