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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全面取消营业税,重点推开营改增试点!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8148

         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此举旨在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铺路。

草案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至此原先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统一征收增值税,意味着我国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被纳入营改增试点。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企业管理、财税管理,以及各专业的发展,尤其是对工程造价与投资控制的影响十分深远。建筑经济与管理公众号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核心政策和实施要点进行大盘点,供同业交流参考。

 

2016年1月22日,国务院召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强调:以营改增作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今年要全面推开。会议明确指出,全面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建筑经济与管理公众号根据此《通知》,发布了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11个问题,如下:

 

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3、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6、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7、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8、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9、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0、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1、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017年4月20日,针对“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营改增”10条新政

 

 

政策原文和解读整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营改增之前,这种销售行为被称为“特殊类型混合销售”,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开纳税,销售是17%增值税纳税,建筑服务按照3%营业税。营改增后,出现两极化,很多地方对这种“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部分地方按照营改增前的分开交税方式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的答案: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开纳税,该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发包方”可以理解为“业主”,是项目的出资方,分为“分包方”和总包方“。“建筑企业”就是“施工单位”。以上的情况可以理解为“建筑业总分机构”,施工单位(总机构)将盖大楼这件事交给了旗下建筑公司(分机构),这家公司直接与“业主”交涉盖大楼、工程款结算、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总机构不再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是合理合法的。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国税总局规定,今年5月1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需要预交啦!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部分地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建筑服务”11%税率交税,对此,国税总局明确规定,5月1日起,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5、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6、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企业不用担心啦,开票过渡期限放宽一年!

 

8、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解读:实名办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预防措施。

 

9、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读:目前,从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了解到:酒店业、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从今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票,可以自开专票的行业有3个了!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解读:据了解,之前,增值税发票的报送认证时限从90天延长到180天,这一次,凡是7月1日取得发票,认证时限延长到360天!!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从试点到正式实施,已走过一年半的历程。在此期间,建筑业的企业管理、财税管理都做出了一系列的响应。与计税方法紧密相关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地造价文件也都做了相应修订或调整,建筑业的营改增已基本进入平稳运营阶段。

 

 

然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仍在持续显现,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税制变革给工程计价带来的影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探讨和交流学习,在增值税下切实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