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7-10 浏览次数:3866
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后监管,推动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建建管[2017]20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建办法〔2016〕59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 )等。
二、检查范围
1、2016年4月—2017年6月我市新办、新增项资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
3、2016年以来发生过一般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4、2016年以来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2016年累计被扣信用分20分以上、因存在严重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被处罚或通报的企业;
5、2016年以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影响恶劣事件的企业;
6、未按规定上报2016年统计年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7、2016年以来外省、市迁入我市的建设工程企业;
8、2016年以来变更过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企业;
9、2016年动态监督检查未整改通过的企业;
10、企业取得资质后生产经营处于异常状态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1、注册执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有技术装备要求的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最低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4、合肥市建委信用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是否完善;
5、2016年统计年报、2017年一、二季度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6、企业取得资质半年后生产经营情况;
7、企业市场行为情况。
8、非最低资质等级企业或专业要求工程业绩是否满足资质
标准要求。
四、检查时间
1、自查阶段: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2、核查阶段:期间我委及四县一市住建部门同步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动态检查工作。
五、检查形式
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合肥市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核查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未实名认证的人员不予认可)、业绩信息、信用信息和投诉调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市公管局等市直部门、委属监督机构、13个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反馈信息等内容,辅以必要随机实地抽查。
六、检查要求
1、各企业要应认真对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认真整改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肥市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中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各企业应认真细致开展企业自查工作,应逐项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发至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邮箱2043715712@qq.com。
七、检查不合格情形认定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认定为不合格:
1、主要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未开展自查工作的;
5、相应专业技术负责人业绩不达标的;
6、市场、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7、拒不接受或配合检查的;
8、其他应认定为检查不合格情况的。
八、检查结果处理
1、对检查合格的企业,将在市城乡建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2、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发出书面检查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自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整改期内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取消企业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整改完毕后重新复查,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通过市城乡建委网站、信用合肥平台予以公布,并将按程序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62692765,,62640559,62692762,62657834。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自查表.xls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