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什么情况下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 浏览次数:7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1、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