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出现事故及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3-11-2 浏览次数:798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1、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2、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3项、第4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