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 浏览次数:685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申请增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能出现下列情形: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3、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