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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8     浏览次数:3494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省科技厅相关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1.企业注册登记。合肥市辖区内的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的原则,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注册登记,上传文档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

  2.企业自主评价及形式审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行自主评价,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文件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且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市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省级管理机构;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在“评价工作系统”通知企业补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市评价工作机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企业信息审核和提交。

  3.企业公示及入库。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信息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通过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的,评价工作机构在“评价工作系统”上提交省级管理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3点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二、入库企业监督管理

  1.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市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省、市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信息变更。入库企业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3.投诉及异议处理。对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将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4.撤销登记编号。对《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入库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将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省科技厅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联系人:合肥市科技局 秦正雨 徐中林 0551-63538653

  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刘靖宇  0551-65370363

  附件: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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