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30 浏览次数:4102
建办市函[2014]6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经商公安部同意,决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二、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待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再分别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核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工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