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3244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有“两个机制”
日前,为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定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任务解读
1.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2.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3.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5.我省还将根据国家有关部署,适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缴费补贴调整
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及缴费补贴有所调整。
从2020年1月起,全省缴费档次标准在原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2个档次基础上,增设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档次。
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
缴费200元补贴40元
缴费300元补贴50元
缴费400元补贴60元
缴费500元补贴70元
缴费600元补贴80元
缴费700元补贴90元
缴费800元补贴100元
缴费900元补贴110元
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
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
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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